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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28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郭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後為執
    行。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非本院轄區,
    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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