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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20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余慧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並請求依
    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
    ,惟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桃園市,
    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則依前開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其
    一有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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