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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0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債  務  人  徐鈺琇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第三人函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十字第48901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此有
    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後為執行,
    其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臺中市,則依前開說明及管
    轄恆定原則,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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