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6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
    北市土城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