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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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6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
北市土城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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