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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宋宛璇之繼承人許芮緁之遺
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本件債權之債務人為宋宛璇,許芮緁僅係其繼承人,
    故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芮緁繼
    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
    9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
    人許芮緁繼承自被繼承人宋宛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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