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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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昱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26,310元,及自民國
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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