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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賀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970元,及其中新臺幣
    361,49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762元 范賀碩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4731元 范賀碩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范賀碩於民國111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24日止累計222,848元正未給付,其中216,762元為本
    金;5,29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賀碩於民國108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12月24日止累計149,122元正未給付,其中144,731元為
    本金;3,59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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