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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邱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656元,及新臺幣47,521元
    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邱玉英於民國105年10月5日、106年9月4日
    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
    截至民國114年12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1,656元,及其中
    本金47,52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7
    日止,帳款尚餘51,656元,其中47,521元為本金;2,422元
    為利息(114年8月6日至114年12月7日);1,125元為違約金
    (即114年10月至114年12月)未按期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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