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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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睿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5,7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200元 高睿騰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500元 高睿騰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3 新臺幣110324元 高睿騰 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一、緣債務人高睿騰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截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35
,755元,及其中本金231,024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2月15日止,帳款尚餘235,755元,其中231,02
4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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