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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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蔡學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凡妍即妍泓小吃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
1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045元,及自民國114年9
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7,369元,及自民國114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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