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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蔡學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凡妍即妍泓小吃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
    1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045元,及自民國114年9
    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7,369元,及自民國114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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