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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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
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
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
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查聲請人雖提出採購合約書、報價單、對帳單,惟報價
單上記載之公司為第三人名稱,對帳單係自行製作,其上各
筆金額亦無相對應之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
各筆之釋明文件,然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7日提出民事陳報
狀,仍未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釋明文件,依首揭規
定,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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