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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熊成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各筆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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