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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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全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
」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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