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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法蘭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全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
    」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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