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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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相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0,484元,及其中新臺幣867
,147元,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連相沺於民國114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04日止累計890,484元正未給付,其中867,147元為本
金;23,051元為利息;2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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