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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2,19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7550元 鄭維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002 新臺幣824644元 鄭維 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7550元 鄭維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24644元 鄭維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
    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7,5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1月
    2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9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824,6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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