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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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富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85元,及其中新臺幣
28,158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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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1月2日、112年3月22
日、112年12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
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
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30,785元
,其中28,158元為本金;2,121元為利息(114年6月20日至1
14年10月19日);500元為違約金(即114年10月至114年10
月)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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