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40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
7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5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81,4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