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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羅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珛舞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連相沺(原名連湘
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附表債權編號2及編號3之利率是否確定為「年息
    3.17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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