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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653元,及其中新臺幣68,6
    84元,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6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8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帳款尚餘69,653元,
    其中68,684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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