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72元,及其中新臺幣52,4
14元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
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帳款尚餘56,172元
,其中52,414元為本金;2,500元為利息(114年7月9日至11
4年11月9日);1,200元為違約金(即114年9月至114年11月
);58元為手續費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
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