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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慧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8,323元,及其中新臺幣1
    ,272,030元,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智慧義於民國114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3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0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11月18日止累計1,288,323元正未給付,其中1,272,030
    元為本金;16,2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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