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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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