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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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之信用卡銀行非聲請人,請提出由聲請人為本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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