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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0,760元,及其中新臺幣
    609,289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896元 王嘉文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3393元 王嘉文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王嘉文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86,6
    94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3日止累計182,344元正未給付,其中175,896元為本
    金;5,755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嘉文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1月13日止累計448,416元正未給付,其中433,393元為本
    金;14,23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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