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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裕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2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1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899元 簡裕霖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2565元 簡裕霖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
    一、緣債務人簡裕霖於民國(以下同)90年7月31日、93年3
    月8日、103年1月27日、111年12月1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11月9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62,256元,及其中本金157
    ,464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帳款尚餘162,256元
    ,其中157,464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
    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
    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
    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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