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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55元,及其中新臺幣25,9
    9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93元 吳佩霞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吳佩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27,955元正未
    給付,其中25,993元為消費款;1,96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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