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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光(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岳
惠敏(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陳昱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抑或「共同」給付?(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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