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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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邁爾斯通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真真
相 對 人 朱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11,202元,及自民國1
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2,797元,及自民國114
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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