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泓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507,108.53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
2成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260,718.58元,及自民國1
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335,577.59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