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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生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555元,及其中新臺幣143
    ,192元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9年6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49,555元,其中143,192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二、查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149,555元及其中本
    金143,19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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