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林美完
一、債務人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宜珊、謝林美完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7,32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宜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5,152元,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宜珊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林美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賠償。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