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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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彰
監 護 人 歐淑敏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595,204元,及自民國
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88,632元,及自民國
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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