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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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譽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996元,及其中新臺幣126
,288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
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33,996元,其中12
6,288元為本金;6,508元為利息(114年6月18日至114年10
月19日);1,200元為違約金(即114年7月至114年9月)未
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帳款尚
餘133,996元及其中本金126,28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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