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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宛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181,205元,及其中新
    臺幣171,497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0元 蔡宛諭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62947元 蔡宛諭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58250元 蔡宛諭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16日、110年10月19日開始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81
    ,205元,其中171,497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帳款尚餘181,205元及其中本金1
    71,49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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