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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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宛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181,205元,及其中新
臺幣171,497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0元 蔡宛諭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62947元 蔡宛諭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58250元 蔡宛諭 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16日、110年10月19日開始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81
,205元,其中171,497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0月7日止,帳款尚餘181,205元及其中本金1
71,49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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