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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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琨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9,544元,及其中新臺幣
397,750元,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6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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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藍琨閔於民國111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累計399,544
元正未給付,其中397,750元為本金;1,79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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