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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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瑀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新臺幣2,218,36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4879元 張瑀玹 自民國114年 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10998元 張瑀玹 自民國114年 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 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96128元 張瑀玹 自民國114年 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 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張瑀玹於民國113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1,936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
6日止累計232,329元正未給付,其中224,879元為本金;6,8
20元為利息;6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瑀玹於民國113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7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6日止累計939,421元正未給付,其中910,998元為本金;
27,63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瑀玹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9月16日止累計1,046,615元正未給付,其中996,128元為本
金;49,69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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