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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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
異 議 人 黃品榮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14年10月22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並於114年11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4年12月31日
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
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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