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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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445元,及其中新臺幣76,4
73元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郭怡君於民國98年5月2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截至民國114年9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7
9,445元,及其中本金76,473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7日止,帳款尚餘79,445元,其中7
6,473元為本金;1,786元為利息(114年5月6日至114年9月7
日);1,186元為違約金(即114年6月至114年8月)未按期
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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