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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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3,056元,及其中新臺幣498
,699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196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9213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7290元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朱盈芳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
2日止累計213,342元正未給付,其中212,196元為本金;1,1
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朱盈芳於民國112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
2日止累計220,682元正未給付,其中219,213元為本金;1,1
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朱盈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69,032元正未給付,其中67,290元
為消費款;1,74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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