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5,24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1329元 張嘉平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1871元 張嘉平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張嘉平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2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
月10日止累計987,550元正未給付,其中971,329元為本金;
16,12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嘉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5日止累計237,698元正未給付,
其中231,871元為消費款;5,82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