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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範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510元 宋範玲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50248元 宋範玲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20502元 宋範玲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
    一、緣債務人宋範玲於民國(以下同)92年9月26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
    國114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51,457元,
    及其中本金244,260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251,457元
    ,其中244,260元為本金;6,597元為利息(114年4月28日至
    114年8月27日)未按期繳付。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
    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
    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
    受,於此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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