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培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2,497元,及其中新205,345
    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4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48元 胡培蘭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146908元 胡培蘭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3 新臺幣22497元 胡培蘭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4 新臺幣2192元 胡培蘭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212,497元,其中205,345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帳款尚餘212,497元
    及其中本金205,34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