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他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558號
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林庭薇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
    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
    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又按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
    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
    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
    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再按民國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五。另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
    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
    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
    ,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雖由國
    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
    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
    114年度勞執字第108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
三、查聲請人於前開事件聲請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88,025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
    聲請費為75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