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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2026-04-27)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顏瑩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288萬9836元及利息,經本院判命上訴人給
付159萬4921元及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應係對原判
決不利於其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9萬492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未據上訴人僅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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