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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10)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0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41號
原      告  詹堯如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楊明偉  
            孫玉雲  
            吳成有  
共      同  李欣芫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之
      派用人員,民國112年2月間任職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下
      稱綜研所)之化學與環境研究室(下稱化環室),為溫室
      氣體研究組組員。被告吳成有為化環室主任,被告楊明偉
      為溫室氣體研究組組長。被告孫玉雲(以下與被告楊明偉
      、吳成有合稱被告3人)則為台灣電力工會常務理事。原
      告長期遭受被告楊明偉職場霸凌,即遭遇下述不合理對待
      :
  1、台電公司企劃處於112年2月9日以電子郵件知會原告及被
      告楊明偉需於同年月16日前填寫完畢「有關電力淨零排放
      之各年度、短中長期之亮點、目標值表單」之計畫進度表
      等表單,照慣例被告楊明偉會指派人選處理,然遲至同年
      月20日原告詢問被告楊明偉如何處理,其始臨時指定原告
      處理,原告於請教相關專業人士後將資料填寫完傳至「CC
      SU多元發展服務組」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中詢問被
      告楊明偉有無需要修改之處,被告楊明偉在知悉伊填寫資
      料內容後,除最初尚與填寫資料相關之對話外,後續被告
      楊明偉並未指出原告填寫資料問題所在之處,而以各式說
      詞諸如「我不知」、「無法填」、「不要問我」云云,推
      卸身為主管應負之審查監督義務,原告不解被告楊明偉之
      意,將填寫方式傳至系爭群組供被告楊明偉確認,詎其竟
      開始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群組羞辱原告,辱罵「
      鬼扯」、「胡說八道」等語,使不知情之人誤以為原告能
      力不佳,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貶低社會評價,雖原告仍
      試圖理性與被告楊明偉溝通,其僅答「我不聽了」,無妥
      善處理公司交辦任務之意。
  2、原告與被告楊明偉於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許在台電公司
      公館所區204會議室參加減碳園區第5次期中說明會時,被
      告楊明偉主動提及同年月22日時已於系爭群組中儲存填寫
      完成之前開同年月9日資料,被告楊明偉突然主動用力拍
      桌、大聲辱罵原告,實係尋釁滋事藉此羞辱原告。此外,
      原告及被告楊明偉於同年4月6日上午11時40分許,接獲來
      電要求填寫資料,原告依電子郵件指示處理資料,為免被
      告楊明偉如前次無端繼續拖延,原告先依公司指示回覆相
      關資料,並等候被告楊明偉之指示。自前述被告楊明偉霸
      凌原告事件後,被告楊明偉對原告予以冷落、孤立,無視
      公司利益是否會因此受影響。
  3、被告楊明偉於112年4月6日下午4時20分許,致電原告指責
      原告準備資料錯誤,原告表示已經請教過原始資料處理人
      確認無誤,被告楊明偉則稱原告腦袋不清楚、找的人腦袋
      也不清楚、其中有預算資料已經調整過等語,並對原告咆
      嘯:「我是你的主管,我叫你做什麼你就去做什麼」等語
      。原告奉被告楊明偉之命更正,過程中詢問文件內容是否
      需修改,被告楊明偉一貫不指出問題所載,只一昧要求原
      告更正,原告無所適從,足證被告楊明偉只是利用主管職
      務之便挾怨報復而已,嗣原告對被告楊明偉提出嚴正抗議
      ,其方停止。
(二)被告吳成有為原告之部門主管,原告長期遭受其職場霸凌
      ,遭遇下述不合理對待:       
  1、吳成有於113年1月4日下午4時許,致電原告要求修改吸附
      劑研究報告之摘要部分,提出一些修改要求,而且要增加
      實驗設備相關內容,原告告知在原先摘要內容已有說明,
      豈料被告吳成有突然情緒激動,在過程中羞辱原告稱不知
      原告如何取得學位?不知原告指導教授怎麼教?甚至用「
      罄竹難書」形容原告。嗣原告於翌日上午9時30分許至被
      告吳成有辦公室交付修改完成之吸附劑研究報告,順便問
      被告吳成有昨天電話中「罄竹難書」是何意?其稱是其感
      受,最後還大聲咆嘯多次命令原告離開辦公室,被告吳成
      有辱罵及大聲咆嘯原告之行為,已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至
      明。
  2、被告吳成有於113年8月14日通知原告擬於同年月16日與原
      告討論9月後工作安排,實則將此次約談當作認定原告不
      適任之理由。當日面談時,被告吳成有承諾要讓原告確認
      自己陳述是否與會議紀錄相同,實際卻沒有,且亦未提出
      面談問題。被告吳成有還批評原告研究報告中所整理之參
      考文獻是「小學生的整理」,被告吳成有在此部分程序中
      對原告言語霸凌構成侵權行為。
  3、依原告與台電公司締結之勞動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
      2條約定,原告得依系爭契約約定逐年升等,每年從2等升
      至6等,伊之111年年度考核(考核期間110年11月1日至11
      1年10月31日止)為甲等,亦有獎勵,卻未能依系爭契約
      升等。原告於112年12月26日請被告吳成有說明,其請訴
      外人詹宏盛說明:「考績跟升等是兩回事,兩個事,考績
      跟升等這是兩個事」,且被告吳成有並補充說明:「今年
      的考甲跟明年升等沒有聯合,連帶關係啦!」、「優異的
      部分跟甲等沒有,不見得甲等就是優異」等語,其等說法
      明顯違反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人員升遷甄審要點(下稱系
      爭甄審要點)。依綜研所規定,升等通常是由人資部門通
      知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提出,於112年4月27日後,化環
      室同時有4人可升等,若被告吳成有未提出升等陳核簽文
      ,原告無法升等,被告吳成有對原告有差別待遇、不公正
      、考核不實等情形,損害原告依系爭契約升等之權益,原
      告於112年3月6日向被告吳成有申訴遭到被告楊明偉霸凌
      之後,卻遭到不利處分,其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
      第4項之規定。
  4、原告於113年9月10日收受員工獎懲會議開會通知單,被告
      吳成有提案懲處原告之理由係原告不服上級指揮執行勤務
      ,不當指稱主管、同仁,影響工作士氣等情事,原告於獎
      懲會當日始知獎懲理由係原告拒絕受指派擔任TIPS聯絡人
      、同年6月19日歐洲商會低碳倡議行動(ECCT LCI)與桃
      園機場交流活動工作及原告申訴4次職場不法侵害,惟原
      告拒絕指派係因被告吳成有於112年12月26日對所有同仁
      之承諾,然其否認曾為前述承諾,使綜研所以此為由認定
      原告無故不參加上級選派參加之講習致受懲處處分。被告
      吳成有顯然以虛假之承諾,誘使原告拒絕接受工作指派,
      原告因信賴其承諾而受懲處,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三)被告孫玉雲於113年6月3日致電指控原告四處散佈「工會
      沒有照顧會員權益」之謠言,並拒絕說明其消息來源。實
      則並無人提供消息給原告,反係被告孫玉雲公然散佈不實
      謠言予同辦公室同仁知悉。此外,於原告申訴此事過程中
      ,處置小組竟不調查散佈謠言者,反指責原告申訴對象錯
      誤,原告顯遭被告3人職場霸凌。綜上所述,被告3人總計
      對原告遂行8個侵權行為,對原告權益侵害甚鉅,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3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聲明:
  1、被告楊明偉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吳成有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被告孫玉雲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楊明偉:
  1、為使公司同仁及長官得以迅速知悉並循得各該工作項目之
      負責人員,綜研所溫室氣體研究組特別製作「溫氣組工作
      分配表」及「溫氣組個人工作自述」供同仁參閱,依前揭
      文件所載,原告所負責之行政工作包含「『電力淨零排放
      推動會報』辦理進度彙整填報」、「更新『電力淨零排放推
      動會報』辦理進度,提報給企劃處」在內。是原告接獲來
      信要求填寫淨零排放相關表單後,無待被告楊明偉指派即
      應自主辦理。原告對其應負責填寫淨零排放相關表一事,
      除「溫氣組個人工作自述」為其自行填寫內容而不可能不
      知外,且台電公司企劃處職員田宛仙(以下逕稱其名)未
      如期取得相關資料而於112年2月20日為進度追蹤時,亦係
      直接寄送電子郵件予原告進行詢問,皆可證明填寫淨零排
      放表單為原告份內工作,為原告及公司同仁知曉。系爭群
      組僅為少數內部工作人員聯繫之用,未對外公開,原告為
      本件工作電子郵件之收件人,需求單位亦係向原告詢問本
      件狀況,足證本件工作為原告應辦之例行業務,須循行政
      程序報告主管後辦理,原告藉故以一堆不清楚提問來辯解
      和拖延,才有後續情節發展。於對話過程中,被告楊明偉
      有具體綜整以上相關問題,希望能協助原告完成工作。縱
      被告楊明偉費心說明,然與原告間仍無法有效溝通,被告
      楊明偉因而決定通報上級主管,由上級主管協助,因而有
      了「我不聽了,主任會處理」等發言。被告楊明偉與原告
      共事過程中,為協助其完成工作,多次善意建議應如何執
      行,豈知被告楊明偉相關建議言語均被原告看成羞辱與霸
      凌,勸導溝通也被原告視為咆哮怒罵,被告楊明偉甚感無
      奈。事實上,被告楊明偉並未負責預算資料編寫,亦未出
      席預算資料審查會議,更無更新後的預算資料,如何能提
      供給原告?被告楊明偉實已盡力提供相關協助,然原告仍
      無法完成工作。
  2、綜觀原告與被告楊明偉於系爭群組對話內容,可知原告所
      述內容前後矛盾、欠缺邏輯,縱使楊明偉已向其說明亮點
      應係填寫可供檢視之結果,原告仍無法察覺其所述之謬誤
      ,始終堅持己見並於錯誤概念打轉,被告楊明偉因而有「
      鬼扯」、「胡說八道」之個人主觀感受,而此僅係於兩造
      往來對話脈絡下所為之主觀意見表達,既非以敵視、討厭
      或歧視原告為目的,亦非連續積極行為,更未逾越社會一
      般人所容許之範疇,縱有令原告感到不適或被冒犯,仍屬
      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不應據此認有不法性而構成侵權行
      為,此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530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
      ,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02 
      號駁回聲請。        
(二)被告吳成有部分:
  1、依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原告若具備工作表現優異及考核
      成績優良之要件,得依相關標準升等,並非到職期滿即必
      然升等。而111年度受惠於台電公司考核為甲等,各單位
      有75%之甲等人數額度,因原告110年11月1日至111年10月
      31日間工作表現正常,所屬部門當年度新進人員較多,基
      於新進人員尚無明顯工作績效下,原告因而以正常工作表
      現得到甲等,並非係因其該年度有特別優異工作表現之故
      ,原告主張其獲甲等即應獲得升遷,實有謬誤。事實上,
      原告自112年起工作表現漸有不如以往之情形,不僅工作
      意願低落,主觀意識強烈,無法接納別人相左意見,亦無
      法勝任所交辦工作,並未符合工作表現優異升等要件,被
      告吳成有並未對原告有差別待遇、不公正及考核不實情事
      。
  2、原告於112年12月28日提出「二氧化碳吸附劑再生方法與
      壽命偵測方法評估」之研究報告,因報告不僅無結論,連
      摘要撰寫都不符合研究人員基本要求,基於部門主管職責
      ,被告吳成有於113年1月4日下午致電原告修改報告摘要
      、補充實驗設備內容說明,結論部分也要有獨立章節。然
      原告不願接受建議,僅不斷於對話中重複表示「我都寫在
      報告中了啊」,即使吳成有積極嘗試說明、溝通,原告依
      舊如故,不斷稱無須調整云云,被告吳成有萬般無奈下始
      有「撰寫相關研究報告是理工科系研究生(碩士)的基本
      的訓練,難道指導教授都沒要求、沒有指導嗎?」之疑問
      及感慨。前揭對話重點在討論研究報告應該如何調整,不
      料於對話結束前,原告竟又再度提出「我哪裡寫不好?」
      的疑問,被告吳成有最終以「罄竹難書」回應後結束對話
      。原告於翌日至被告吳成有辦公室繳交報告時,詢問「罄
      竹難書」是何意,被告吳成有公務繁忙根本無暇就此問題
      與原告進行討論,當下旋即明確向原告表示無討論此問題
      意願,然原告仍置之不理,持續不斷重複詢問相同問題。
      為能儘早結束對話開始工作,被告吳成有清楚向原告表示
      請其離開辦公室,惟原告不僅不願離開,甚至語帶挑釁繼
      續追問,被告吳成有不勝其擾,最終僅能提高聲量請原告
      離開辦公室。原告因此事件曾向台電公司提出不法侵害申
      訴,嗣經處置小組召開會議討論,認為「罄竹難書」是描
      述報告內容需要修改項目較多,並非針對任何人,無對人
      貶抑之意。而被告吳成有提高音量部分,因場景在辦公室
      且被告吳成有正忙於公務,確有影響工作之實,請求原告
      離開辦公室之動機其來有自,並非無故,且為偶發事件,
      據此認定並未構成職場不法侵害。
  3、原告113年度前所負責之3件分項研究計畫,預計於113年8
       月31日陸續終止或結案,自113年9月1日起,其職位說明
      書所列工作內容有進一步確認或調整必要,被告吳成有因
      此約談原告希望瞭解其個人意見並做成紀錄。於會談中,
      討論到原告所提出0000-0000計畫報告,因該份報告經審
      查人員審查後,認為參考文獻部分應該進行整理、修正,
      被告吳成有爰於會議中告知原告應依審查意見儘速調整內
      容,然原告依仍堅持己見,表示「哪裡沒有整理,都按順
      序排完了,還要怎樣?」云云,然專業研究報告本需清楚
      記載和整理其所參考文獻,而文獻整理方式依學術領域或
      期刊要求有所不同,絕非只是按順序排列即可,被告吳成
      有為使報告可以順利完成,仍盡力與原告溝通,因而有原
      告所述「那叫小學生的整理」之詞。事實上,依被告吳成
      有印象所及,當時完整表述為「整理有很多種方式,它有
      不同的程度嘛,對不對?小學生的排列也是整理,寫論文
      時應該把參考文獻的內容做整合,提出自己的見解加到報
      告裡,那才是大學以上程度的整理,那麼你是哪一種程度
      的整理?」等語,原告斷章取義,略過前後客觀事實,逕
      稱被告吳成有有言語不法侵害云云,並非有理。
  4、被告吳成有於112年12月26日室務會議中陳述:「你拒絕
      我什麼事情,我都同意,那只要你合理啦,我覺得沒什麼
      好,你拒絕,我不會說叫你做什麼事情,強迫你,我沒有
      這個權利呀,你要拒絕什麼都可以,你只要你清楚的理由
      。…但是可以接受公評就好。」等語,可知被告吳成有並
      非向同仁表示對於交辦事務可不論是非、不管合理性一概
      拒絕,原告完全忽視合理性之必要條件,無故不參加上級
      選派參加講習,對於奉核之職務調整也拒絕配合,擅離職
      守,最終始遭記申誡2次。原告遭懲處係因其個人工作表
      現不佳,與被告吳成有於112年12月26日會議中所述全無
      關聯,不容原告毫無理由地逕予連結。   
(三)被告孫玉雲部分:
   被告孫玉雲之職務為台電公司工會26分會常務理事,於會
      員對工會產生誤解時即必須釐清、解釋捍衛工會名譽。斯
      時有會員從樹林所區致電提及原告抱怨「工會沒有照顧會
      員權益」等語,被告孫玉雲想釐清事實並為必要澄清故致
      電原告,詎被告孫玉雲僅提及「聽說您跟別人說工會沒有
      照顧會員權益,希望能不要再這麼說」等語,原告旋即以
      極大聲量喝斥「誰說的…」,因當下音量非常大聲,被告
      孫玉雲一時驚嚇便反射性動作將話筒拿離,訴外人李姓同
      仁聽到聲音,詢問伊緣由,被告孫玉雲始告知李姓同仁伊
      正在跟原告通話,被告孫玉雲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散佈謠
      言之情事。      
(四)均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91至192頁,並依判決論
    述方式略作文字修正):
(一)原告為台電公司之派用人員,112年2月間於綜研所之化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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