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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5-10-3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宣  
                      居新北市樹林區樹西里中山路一段000                          之0號
被  上訴人  陳冠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4年9月26日114年度勞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6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
    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
    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
    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各有明文。
    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
    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上訴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5,551,71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828元;惟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276元【計算式:9
    9,828元-(99,828元×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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