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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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陳慶鴻
再審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654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1萬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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