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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陳慶鴻  
再審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654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1萬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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