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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等(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李芝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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