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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謝宗翰  
            陳思妤  
            謝岡陵  
被上訴人    張家嫿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林采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30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8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
    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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