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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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抗 告 人 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
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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